《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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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

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

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30日内更换。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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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 乙方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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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约服务的,应当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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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酬金制】。 第十三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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