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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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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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2.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

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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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业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约定见附件七;

6.遵守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8.按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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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

9.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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