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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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1]133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1.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 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1〕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 1 / 2

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

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范填写,银行均须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须加大这方面的审核力度,确保申报单各项统计要素填制和录入的准确、完整。 (二)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和银行须在正式实施前做好各项宣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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