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专利代理人 审查指南学习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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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4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

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6.5提前公布声明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6.6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

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 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6.7.1.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缴纳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

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6.7.2.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2) 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6.7.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 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6.7.4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6.2.1产品的形状

6.2.2产品的构造

6.3技术方案

7.4权利要求书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