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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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转让、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的土地。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七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固定资产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集装箱不论价值大小,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列账”的原则,分别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共同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各投资主体分别列账。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为:

(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二)全路运用货车中,属总公司所属货车由总公司列账,总公司直接购臵分配给工务、电务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总公司指定单位列账,机械冷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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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运输专用车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其他单位所属货车由资产所属单位列账。

(三)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第十六条除第十五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 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合同约定以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一般为三年及以上)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

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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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五)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接受新固定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2.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的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其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及内部单位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单位按原值、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入账,按账面价值增加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十)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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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臵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还应考虑弃臵费用;对于购臵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

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十九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调整,并根据剩余使用寿命重新确定折旧率。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接管企业根据“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和实物清单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道砟。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

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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