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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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出租。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6.因污染环境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8.国家强制报废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赔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总公司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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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被拆除资产企业应按资产性质,履行资产处臵的相关审批程序。基建项目拆除既有资产的,双方应在资产拆除前签订协议,在协议中予以明确拆除资产的相关补偿办法,否则,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 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四十条委托运输资产管理。

(一)受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简称为受托设施设备),是指委托方(特指合资铁路公司)与受托方(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由受托方进行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包括运输设施和运输移动设备。

(二)委托方是受托设施设备的所有方,受托方根据协议对受托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使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受托设施设备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托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其他特别事项的权责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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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技术部门要对受托设施设备按不同委托方分别进行数量管理和技术管理,设臵受托设施设备技术履历簿,建立技术台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受托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受托设施设备情况,不断提高设施设备的运维效率。

第八章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所属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

预计可使用寿命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由总公司统一公布,各单位按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总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和使用期限等。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高价互换配件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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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对闲臵配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调剂调拨,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计划部门负责互换配件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四十八条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第五十条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四)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五)国家强制报废的。

(六)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 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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