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及暂估项目的招投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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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

一、暂估价的定义

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不含服务工作】

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 页1.1.5.4)的定义是: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第4页2.0.24)的定义是: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

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

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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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18页)。条文如下:

9.9 暂估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暂估项目的招标

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这种规定源自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2013和发改27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GF-2013-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

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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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总承包费中); 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暂估价招标的流程和程序约定(合同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五、其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2节 发包(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57页)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71页)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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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第15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八、九条(第22页)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需审批认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5页2.0.30)

招标控制价

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量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22页11.0.7)

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调差,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价格调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97页6.1、6.2)

6.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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