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设计规范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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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不能直接满足室内灭火要求时,在起火后10分钟内的消防用水量,应由消防水箱供给,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均不应小于10升燉秒;10分钟后的消防用水量,应由固定消防水泵供给。

三、最不利点喷头的喷口压力不宜小于1公斤/厘米2。

注:固定泡沫灭火设备,可以代替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第6.1.12条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其中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一小时计算。

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二节 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

第6.2.1条 Ⅰ、Ⅱ、Ⅲ类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设置相应的消防控制室。

第6.2.2条 Ⅰ、Ⅱ类地下停车库,每层宜设置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二支,泡沫液储量不应少于灭火用量的二倍,灭火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泡沫管枪和泡沫液应集中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点。室内消火栓的压力应能满足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所需的压力。

第七章 采暖和通风

第7.0.1条 需要采暖的下列停车库或修车库应设集中采暖:

一、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

二、Ⅰ、Ⅱ、Ⅲ类停车库;

三、Ⅰ、Ⅱ类修车库。

Ⅳ类停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如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停车库、修车库内。

第7.0.2条 甲、乙、丙类生产工间、库房不应贴邻火墙布置。

第7.0.3条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各自的排风系统,该系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乙炔间的通风,应按现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0.4条 设有通风系统的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7.0.5条 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做成,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过时,管道周围空隙要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处设

防火阀。 第八章 电气 第8.0.1条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它动力、照明等一般配电线 路分开设置。 消防水泵在火场断电时,应能正常运转。其它消防用电,应设置备用电源。 第8.0.2条 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采用蓄电池作为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第8.0.3条 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米,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 第8.0.4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 第8.0.5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如必须布置在停车库、修车库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应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单层车库除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的 防火挑檐; 二、变压器、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隔开;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名词 汽车 汽车库 停车库 修车库 敞开车库 停车场 汽车库(区) 重要停车库 曾用名词 说明 指由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包括大小客车、卡车、拖拉机、汽车吊车等 指供停放、保养修理汽车用的停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指供停放汽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指供保养修理汽车的建、构筑物,包括汽车修理车位、辅助工间等 指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总面积40%(如果一面外墙敞开时超过50% )的停车库、修车库 指露天停放汽车的场地 指由停放、保养修理汽车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组成的区域 指车内装有贵重仪器设备或经济价值较大的汽车停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 地下停车库 底层停车库 多层停车库 组合多层停车库 防火隔间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指停放甲、乙类物品的罐车和装有甲、乙类物品的汽车停车库 停车库的室内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本车库净高的一半 附建在高层或多层建筑底层的停车库 单独建造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停车库 附建在其它建筑内的多层停车库 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隔开的空间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三)本规范条文中表示小于和等于某数值时,采用“不超过”一词;表示大于某数值时,采用“超过”一词。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