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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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配送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办法进行评审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按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一)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按采购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标的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范围内拟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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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应给供应商合理时间进行应答文件的准备。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周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小组应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办法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三十三条 采购谈判应在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四条 在谈判过程中,采购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谈判有关信息。

供应商在谈判之前或在谈判过程中相互串通的,取消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按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采购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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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重大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同意。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购小组应同时周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采购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应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要求所有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应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已提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三十八条 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办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和应答情况进行评审,编写采购报告,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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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周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四十条 重新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其中,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须经采购管理单位批准。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一条 非招标采购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对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确定所购标的来源具有唯一性,并在采购方案中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上报采购方案之前,在集团公司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标的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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