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1510(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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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否则不能撤销,也不能修改。本案例中的修改不成立。开证行的声明不合理,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货到目的港后,虽然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但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银行应予照付,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第十三章 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案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

案例: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如何判决?我出口人应从这笔交易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与开证行直接交涉索要。我出口人也有失误,全套单据跟在即期付款方式下,进口人付了一半货款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风险很大。一般当几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时,全套单据最好跟在远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种付款方式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应将单据跟在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应将单据跟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可以跟在托收项下。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案例:

1.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按一般的惯例和法律规则,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开立,这个合理时间应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往回推算,即:买方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在把货物运到装运地或交付给承运人以前就能获知他的货款将由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保证。如果合同对装运期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或一段期间,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在卖方备妥货物待运时才开证,而应把整个装运期的机动权都给予卖方,使卖方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整个装运期内都可以利用这份信用证。据此,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

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参考答案:

合同中支付条款描述不够清楚,未能明确表明托收的条件是付款还是承兑,同时托收委托书也未能填写清楚,导致误解。银行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托收委托书办事,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公司应该拒绝B公司要求,因为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就应该把货物维持原状,若对货物进行加工或转卖,属于对A公司货物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接受货物,故B公司已经丧失向A公司退货权利。另外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也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