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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9]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 1 / 6

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

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 / 6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 3 / 6

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下列规定确定:

按副县级及以上管理的事业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3:3:4; 按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2:3:5; 按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八、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3:7; 其他事业单位不设置七、八级职员岗位。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