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王利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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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王利明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bycase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种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规范性。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

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同时,每个人各自采纳自我设计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去进行分析,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它也就决定了在中国研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其意义非常重大,对于培养法官、法律专业学生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极为重要。

第二,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也就是说,案例分析工具主要不是一个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是单纯确定客观的事实,而更重要的是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并且,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所以,案例分析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的过程。例如,甲委托乙购买“飞鱼”牌家具,乙听成是购买“飞翼”牌家具,而甲和出卖人丙也曾有过接触,告知丙要委派乙购买家具。因为乙购买的家具不符合甲的要求,甲必须接受。在这个过程,不仅仅需要对多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而且更要对表见代理、授权不明等概念进行一种解释。

第三,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例如在请求权的基础分析方法中,无论遇到什么类型的案例,其思维的步骤和程序是固定的,这也决定了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人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简驭繁的有力工具。司法裁判的三段论过程中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分析方法的运用,例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指的是通过对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是三段论推理过程中的一部分。但这种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在运用过程中,它必须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即案例分析方法既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

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自己独特的方法。比如在前面的例子中,经过请求权检索以后,要确定甲是否应当对乙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对解释方法运用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对授权行为完全按照文意解释的方法,只要我对你作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了相对方,那么这个授权就是清楚的,如果代理人因为理解错误而从事别的行为,就转化为越权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用另外一套法律规则来解决。但是如果按照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法律设定代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护交易第三人,就对上述法律事实作另一种解释,不适用无权代理,而应按照授权不明论处,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可见,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将逻辑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来分析案例。 第四,方法论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应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所指的解释方法是指民法解释的方法。法学应有总的方法,但这种总的方法应用到各个部门法中又有所区别。比如说关于对法律解释的方法。因各个部门法的规范对象不同,所以法律解释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在刑法上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主要采取文意解释的方法,而不能对刑法条文任意进行扩张解释,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探讨法律解释方法,应该指的是各个部门法所特有的一种方法。所以,我们说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指一种民法的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法是民法的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案例分析法是与民法解释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所谓法学知识可以看作是法学方法展开的结果,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的理论认为,从广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二者为同义语。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学方法逐渐从法学知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关于方法的学问。德国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日本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但其研究对象实质上大体一致。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更为贴切,因为法学方法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源论、法条论、法解释论、法体系论等,还包括法律

事实认定的方法,可见,法学方法的理论是围绕着法律适用的过程和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展开的。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也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案例分析方法的两种利器,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