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不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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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措施的具体五种适用情形。其第五项的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容易标准不统一、使用扩大化,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严格界定其标准,即火灾隐患达到“无法立即改正”、“整改难度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性方可进行临时查封,三者缺一不可。 3.2 责令三停的适用情形

责令三停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首当其冲的预防工作即做好建设工程和有关场所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因此《消防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针对这些前期的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三停的处罚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第六十一条在实践中很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与经营有明确的消防技术标准予以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常常罔顾标准,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附近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值班室,危险性极大。第六十五条是督促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的一种手段,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扑灭初起火灾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场所设置的消防产品,因此消防产品在发生火灾的关键时刻能否正常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用电用气安全众所周知,但是往往普遍而细微之处容易被忽视以致酿成火灾,因此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逾期不改的此类行为责令停止使用。 4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法律后果 4.1 临时查封的法律后果

临时查封是对场所、部位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使用,在火灾危险消除之后,单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除临时查封,对单位而言只是暂时性的影响营业,其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4.2 责令三停的法律后果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责令三停是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三停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对责令三停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因消防行政机关违法责令三停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的实践辨析

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作为强制性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消防执法中运用广泛。二者现实后果相似,都是使违法行为人停止了现行的违法状态(施工、生产或使用)。然而在实践中,临时查封是处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之下的“停”,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亦明确规定了擅自拆除封条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需要负的法律责任;责令三停则更多依靠单位本身的自觉性来“停”,消防机构事后监督存在一定难度。虽然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执行三停决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很多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切实消除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容易将临时查封扩大化、随意化,为了查封而查封,甚至连续查封以达到责令三停的现实效果。

因此消防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了从法理上厘清两者的区别、牢记法条规定外,还应严格标准,谨慎使用临时查封,同时加强对责令三停的事后监督问责机制,使临时查封与责令三停“各司其职”,为消防执法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