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b2838f4c8d376eeaeaa31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

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建设方式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以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