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八章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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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休产假,单位不给工资合法吗?

温红女士2013年5月结婚,2014年3月剖腹产生育一女。她休了4个月产假,于当年8月份上班。上班后,单位领导安排她必须在9—12月“创收”4个月,这期间她的工资一分钱都不发给她。对单位领导的这一决定,温红感到很意外也很生气。自己在法定年龄结婚,只生一胎,休产假也是按国家规定休的,休完即按时回单位上班,单位领导凭什么扣她的工资?她去找领导理论,领导却只认一条:单位有单位的规矩,没什么好说的。温红碰壁而回,但她怎么也不服,四处咨询:她单位领导这样决定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吗?她该上哪儿申诉? 分析:主要考查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可以明确地说,温红单位的做法已明显违反我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规定:“不得在职工怀孕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照上述规定,温红单位在她哺乳期末期的情况下,即以她休了4个月产假为由,取消她4个月的基本工资,这是严重违法法律规定的,温红完全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她的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温红对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审理并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的。

案例二:韩国兵役制度,教授欧巴谁也逃不了

据韩国宪法规定服兵役作为四大义务之一,年满19岁的男子都需要接受兵役体检准备服役。日前,网上曝出2015年即将服兵役的男星名单,其中李敏镐和金秀贤、朴有天等人气韩星均在列,虽然有知情人称他们只是年龄符合未必会在今年服兵役,不过这名单还是叫粉丝揪心一把。兵役制度在韩国娱乐圈一直是

个不可忽视的存在,每个韩星对于服兵役的态度不同,退伍之后的发展亦不同,请结合思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节谈谈对韩国兵役制度的理解。 分析:主要考查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役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24个月,服役是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光荣而拒绝服兵役会被判刑监禁。

案例一:邻里矛盾致重伤

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2008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从人身权利角度谈谈你的理解。

分析:主要考查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伤害的权利。在本案例中由邻里矛盾引起的重伤行为显然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案例二:超市购物遭滞留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査,值班经理在未査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500元。从人身权利角度谈谈你的理解。

分析:主要考查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尚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在该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工某的人格尊严权利,因此需要对工某作出相应补偿。

案例一:“侵犯休息权”也成死亡“推手”

过年期间连续上班加班半月,某宾馆点心师傅徐铭(化名)发烧至38.6℃,

他凭医院休假证明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8天后,死于“重症肺炎”。究竟是过劳死还是病重所致?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某宾馆侵犯了徐铭的休息权,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10%责任,判赔徐铭亲属7.2万元。请结合思修所学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主要考查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密切相关,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该案例中,宾馆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点心师傅徐铭的休息权,因此必须予以赔偿。

案例二:少记收入逃税100多万元

孟州市耐驰电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蓄电池及极板的公司,2007年2月至2009年7月,该公司销售货物少记收入779.69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102.99万元。孟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追缴增值税102.9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50%的罚款51.50万元的处罚决定。上述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请结合思修所学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主要考查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我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因而,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纳税。

自觉纳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每个公民应该自觉诚实纳税,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即危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直接影响个人的健康成长。因而,我们必须坚决同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在本案例中,耐驰电源有限公司的逃税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