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中小学生体育节·第二届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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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违反大会竞赛纪律的规定,并受处理(处罚)的运动队,教练员均不得参加评选。

二、优秀裁判员评选

优秀裁判员的评选名额原则上按5:1的比例进行评选。由裁判组提名,经竞赛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评选意见,报“竞赛组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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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第二届中小学生篮球、乒乓球运动会

纪律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和维护本次运动会比赛顺利开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次比赛活动“团结拼搏 超越自我 永创辉煌”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竞赛委员会和仲裁委员提出申诉。

2、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3、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并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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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200至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4、运动员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至1000元。

5、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至2000元。出现群殴的取消该队的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3000至5000元,对学生的行为将记入个人档案,并对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凡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6、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罚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时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至2000元,并对违纪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7、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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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一并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

8、凡是裁判员在比赛中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凡是裁判员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凡接受贿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

9、凡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事规定,经教育不悔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至1000元。

10、凡损坏公物和场地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至2000元。

11、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12、在比赛过程中有异议的,只允许教练员或队长向裁判长提出异议。其它队员不得越权,否则判技术犯规。

13、各参赛学校的校长是该参赛队的第一责任人。

织金县教育局 篮球、乒乓球运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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