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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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岗位代号要作停用处理。反洗钱信息员信息一经建立,原则上不得删除,对从未发生业务的信息员需要删除的,经上一级反洗钱办公室审批后报省联社批准,由省联社管理员处理。县级以上反洗钱办公室信息员变更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六条 反洗钱机构变动,在新增、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机构呈报表》报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联社在开展会计辅导检查同时要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各级反洗钱岗位设臵、人员配备以及人员变动交接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各业务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及时将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七)反洗钱保密情况。

(八)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九)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应当按上述监督检查范围每年至少对其联社机关及辖内各营业网点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审计稽核,并要形成文字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稽核部门审计稽核情况应当及时与本级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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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办公室进行沟通,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辖内农信社和本级反洗钱办公室进行整改,提出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稽核部门形成的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稽核报告以及日常审计稽核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应当及时报本级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和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为客户办理开立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求客户如实、详细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不允许涂改)、提供开户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立个人账户时要在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中核查客户本人身份真实性,如开户时是由代理人代办的,还应核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核查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真实性。不论是开立个人账户还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核查完毕后,要在开户申请书的背面打印核查结果和复印客户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开立福卡业务时,须要求客户如实、详细填写开立福卡申请书(申请书不允许涂改),并在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中核查客户本人身份证件,核查完毕后在开立福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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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复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打印核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发现已经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形的,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报告。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户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对代理多人开立账户或经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营业网点要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各营业网点要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要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它开户资料已过有效期的,要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补充有效证件,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应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登记簿填制说明》要求,逐笔登记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要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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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联社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要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打印核查结果并装订在该笔业务传票后),并要求客户在传票上如实填写大额现金的来源或用途,业务经办人员要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对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实行先预约后支取。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营业网点要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农信社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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