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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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农信社对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要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社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社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各营业网点要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利用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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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第三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反洗钱信息员要向上级社以及反洗钱系统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要按照保险业务有关规定办理,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要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农信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要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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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在获知单位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要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农信社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如开、销户资料永久性保管)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各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定期装订,入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律不准外借,各县级联社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缺失、损毁,泄露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内部调阅和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调阅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时,应经社主任批准,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信用社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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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要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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