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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的 标 的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质量是货物买卖中的最重要的因素,正确选择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订明质量条款,可以避免交货质量与合同不符而造成的违约和赔偿。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一)合同列明品名的意义

商品的品名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

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商品品名的方法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如消毒液、电风扇等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如羊毛衫 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如人参珍珠霜 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如喇叭裤

5.以其制作工艺命名,如酿造酱油、精制油 6.以人物命名,王致和豆腐乳,张小泉剪刀等 (三)注意事项:

1.品名条款应具体明确,切实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性;(雅戈尔西服——服装) 2.实事求是:凡是做不到,或没有必要的语句不要加入;(“优质”绿茶) 3.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名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中英文皆备;(病毒唑——利巴韦林)

4.选用合适的品名:为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应选用于我方有利的品名。(轿车——轿车模型) 如:一家公司出口苹果酒,品名写为“CIDER”,结果遭到拒付。原因是这个词除了苹果酒的意思之外,还有苹果汁的意思,海关无从收税。正确的写法应为“APPLE WINE”。

二、 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一)含义:也叫货物的质量,是指买卖双方所交易商品具备的物质属性,

商品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冲破贸易保护的有效手段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 1、对进口商品的质量的要求 2、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的要求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

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

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1.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1).凭规格买卖 sale by specifications

— Plain Satin Silk, 100% silk, width 55/56 inches, length 2).凭等级买卖 sale by grade

—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Grade AA: 60-65gm per egg Grade A: 55-60gm per egg Grade B: 50-55gm per egg Grade C: 45-50gm per egg Grade D: 40-45gm per egg Grade F: 35-40gm per egg

3).凭标准买卖 sale by standard

— e.g.: Rifampicin B.P.1993 (British Pharmacopoeia) — FAQ, 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质

e.g.: Chinese Groundnut, 1994 crop, F.A.Q., Moisture(max.) 13%,

Admixture(max.) 5%, Oil Content(min.) 44%

— GMQ,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上好可销品质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sale by description & illustration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6).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 sale by name of origin or geographial

indication

2.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样品无论是由卖方提供,还是由买方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

履行合同时的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3.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明示保证责任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一致; 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则两者均需相符;

如合同规定了品质机动幅度,则所交货物品质应在机动范围或品质公差之内。

4.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默示保证责任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在正常商业经营中可以转销的,这也涉及货物的品质问题——默示责任:

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

适合通常的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saleable)或“商销性”(merchantability) 2)适合特定的使用目的

其前提是:买方应事先通知;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参阅《公约》第35条,我国《合同法》第62条 )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牌号等作具体规定

(二)品质条款的规定

? 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零件) 3、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 (三)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

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要切合国内生产实际,避免订得过高、过低、过繁或过死。

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

和节省运费开支。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商品名称应规定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中、译文要一致。 质量条款应尽量订得明确具体,避免含混笼统,质量指标不宜采用“大约”、“左右”及“合理误差”等用语。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

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是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加工能力案例

我北方一外贸公司,急于求成,某年5月份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合同,

我方出口一批大理石板,品质要求:纯黑色,晶墨玉,四边无倒角,表面无擦痕,允许买方到工厂验货,7月份交货。由于品质要求苛刻,加工难度大,批量小,货价低,交货期又紧,生产加工企业都不愿接受。交货期被迫延长,后经努力,终于交出一批货。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买方提出索赔。经仲裁,以我方最终赔偿对方28000美元了结。

茶叶等级案例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民俗习惯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冻北京鸭700箱,10公吨。合同规定: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我方在屠宰时,采用了科学的“钳杀法”,即从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从而保证鸭子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随后,未经伊斯兰教协会的实际查看,就由该协会出具了“按照穆斯林屠宰方法”的证明。货到国外后,对方拒收。我方最后以货物运回,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损失结案。除经济损失外,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一、 数量的计算 (一)度量衡制度

公制( Metric System) 英制( British System) 美制( U.S. System)

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二)度量衡制度与计量单位 在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下,同一计量单位,所代 表的数量不同。如:吨(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