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作业安全规范7.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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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为保障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用气,依照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相关煤气方面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煤气危险区域划分标准

煤气危险区域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2.1 一类危险区域:该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才能进行工作的地点,如不带防毒面具,即使极短时间也有生命危险,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更换孔板;带煤气接管,检修更换阀门;其他带煤气作业。

2.2 二类危险区域:凡没有监护人员在场,即能进行工作的地点,但在此地点工作时,也应佩戴或准备防毒面具,包括停送煤气操作、开关眼镜阀。

2.3 三类危险区域:凡不需要监护人员在场,即能进行工作的地点,但应定期监视检查,包括煤气设施附近、煤气污染区域,但不严重超过标准。 3 煤气区域作业注意事项

3.1 凡在一类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1 必须有救护人员在场。

3.1.2 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会使用防毒面具。 3.1.3 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有煤气工作合格证。

3.1.4 必须有批准的煤气作业确认单,内容包括:作业名称、地点、时间、准备工作、指示图表、安全措施和负责人等。

3.2 凡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时刻注意周围CO浓度。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CO含量不超过5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CO浓度超过200mg/m3时应戴空气呼吸器工作,空气呼吸器使用压力应大于20MPa,当压力低于10MPa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应立即离开煤气区域,空气呼吸器一次使用最长时间不超过40分钟。 3.3如发生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煤气需大量放散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3.3.1必须在煤气放散总管放散,同时点燃。

3.3.2如果煤气放散总管排放量小于排放总量时,需从其他地方放散(多点排放)。在煤气总管之外的地方放散,能源调度需告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放散。 3.3.3煤气放散期间,煤气防护站应到相关地点监测并做好记录。 4 煤气着火事故处理

4.1处理煤气泄漏及着火基本程序:一降压,二灭火,三堵漏。

4.2直径小于或等于Ф100mm管道着火,可直接将煤气阀门关严,切断煤气来源,火焰可自行熄灭。

4.3直径大于Ф100mm管道着火时,如火势较大应采取以下灭火方法:停止该管道有关用户使用煤气,将煤气来源的总阀关闭2/3,适当降低煤气压力,同时向管道内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降低煤气含量,水蒸气含量达到35﹪以上时火自灭。应注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49-98Pa(5-10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总阀门,以免引起回火爆炸。同时应注意煤气压力不能过高,因压力过高,火势必然加大,火情不容易控制。

4.4管道着火较小,可采用泡沫、干粉、浇水、密封等方式处理。 4.5煤气设备烧红时,不能用水骤然冷却,以防止设备变形破裂。 4.6 若煤气设备内部着火,应立即关闭设备,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

4.7在灭火过程中,尤其是火焰熄灭后,要防止煤气中毒,扑救人员应配置煤气检测仪器和防毒面具。

4.8 灭火后,应立即对煤气泄漏部位进行处理,对现场易燃物进行清理,防止复燃。

5 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5.1 组织现有人员投入事故抢救,及时汇报领导及有关部门。

5.2 设备爆炸后,应切断煤气来源,立即处理净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 5.3 如果爆炸后发生着火或中毒事故,可分别按着火,中毒事故作业方案处理。 5.4 处理煤气爆炸事故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备有检测和通讯器材,做好互保以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5.5 查明爆炸原因,如原因不明,不得引送煤气恢复投产。 5.6 在爆炸地点40米内严禁有火源和高温存在,以防止着火事故。 6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作业规定

6.1 凡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

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按照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Ⅰ级动火作业区、Ⅱ级动火作业区。在此区域内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6.2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分别为12h、24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6.3 动火手续

6.3.1 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在Ⅰ级动火区域动火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后,防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监护人员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开工。 6.3.2 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在Ⅱ级动火区域动火时监护人员必须去现场确认好区域。

6.3.3 动火证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保卫部签发。 6.4 动火监护

6.4.1 在Ⅰ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防护人员及监护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在煤气柜及加压站等重要的区域要求2人。

6.4.2 在Ⅱ级动火区域动火时,监护人员必须去现场确认好之后,可在附近从事其他工作,但1小时应巡视一次;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动火。 6.5 动火管理规定

6.5.1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6.5.2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5.3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6.6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6.6.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可爆气体 。

6.6.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附近区域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6.6.3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三次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容器。

6.6.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 6.6.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相关部门联系,如有威胁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部门时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6.6.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措施,现场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安环科同意。

6.6.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6.6.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进行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6.6.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如遇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在恢复正常,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6.6.10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6.11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6.6.12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6.13 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6.6.14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6.6.15 各级安全员,防护人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6.16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7 煤气设备设施使用及检修注意事项

7.1煤气管道压力低于4KPa时,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停止使用煤气设备,待

煤气压力回升至7KPa且稳定后,经防护站确认,方可再次点火。

7.2煤气设备、实施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3煤气设备区域内CO含量应≤24 ppm,如超出或上涨进,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7.4煤气设备处于使用状态时,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煤气燃烧状态,防止煤气灭火,发生煤气事故。

7.5各岗位必须设兼职煤气运行管理人员,协设备科、生产科做好煤气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7.6煤气安全设施(固定式、便携式煤气报警仪,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由设施负责人保证设施工作状态(报警仪电力充足,呼吸器压力正常等)。如出现问题,必须马上处理,保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7.7进入煤气设备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煤气设备作业证。进入煤气设备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签发,并由该车间负责人签字确认。

7.8进入煤气设备作业前,必须进行煤气设备置换,并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进入前必须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和氧气含量分析。设备内有电动和照明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且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牌子,以防误操作伤人。 7.9检修人员必须凭有车间负责人签字的“进入煤气设施作业证”及“气体分析合格证”,才能进入煤气设备内作业。在进入设备内作业期间,必须设立专人现场监护和救护,并在设备外明显位置悬挂“设备内有人作业”的牌子。确保检修安全。 8 附则

8.1 煤气生产组织、煤气设备设施、煤气系统控制仪器仪表、能源调度等方面管理要求按照公司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8.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