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财[2005]16号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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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由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包括: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通过票据核收的集装箱、特货公司运费、杂费等全部收入(不包括二十九条规定作为发送企业代收款的部分);旅客列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线路使用费收入,旅客列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集装箱专列、特货专列以及跨企业的货运机车牵引服务收入(其中铁路局应收行邮专列的线路使用费及机车牵引费只确认,不结算);跨企业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行包专列车辆使用费,办理集装箱及特货运输的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其中,铁路局应收行李车、邮政车的车辆挂运服务收入只确认,不结算),车辆编解服务收入,车辆租用服务收入。

对于以上项目,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提供的信息及铁道部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计算,定期公布并通知相关的单位列帐。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之间相互代收的货运收入,由各运输企业收入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并向部资金清算中心上报相关的信息,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十七条 由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包括:铁路局的货运管内清算收入、货运直通清算收入、货运发到清算收入、货运其他收入、单项清算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办理行包运输的承运及发送服务收入、中转服务收入、到达服务收入,普通行包及行邮专列的各项收入。

对于以上项目,由部财务司根据有关收入报表、正式的统计报表及经铁道部客、货运收入清算系统确认的信息,对铁路局、行包公司的数据进行确认,通知铁路局、行包公司按季度列帐。

铁路局应收行李车、邮政车挂运服务收入,行邮专列的线路使用费及机车牵引费也通过部财务司与铁路局、行包公司的上下级往来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由运输企业确认,在本企业内清算或者通过企业之间清算的项目包括列车补票及客运其他收入,劳务收入,加冰、加盐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代收款。

对于铁路局的列车补票及客运其他收入,根据收入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列帐,对于铁路局的其他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签订协议,相互确认工作量并进行清算,部有明确单价的项目要执行部规定的单价,部没有明确单价的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协商定价。

对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临管线之间相互代收的货运收入在企业之间确认的基础上,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相关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

办法 通知

分送:大秦铁路公司、广深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审计、资金、统计中心,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