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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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序号 DX-13-5 DX-13-6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定向发行协议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指引和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忠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和本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不因定向投资人和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变化影响上述义务的履行。截至定向协议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定向投资人声明:定向投资人购买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定向发行协议(含定向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自愿取得并持有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定向投资人,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定向协议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定向协议 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等,了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同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则增加定向投资人,认可发行人信息披露标准和频率,了解、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备注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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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DX-13-7 DX-14 DX-14-1 DX-14-2 DX-15 DX-15-1 DX-15-2 DX-15-3 DX-15-4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协议签署各方一致同意,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本定向发行协议的组成部分,对声明各 方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的生效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本协议需经协议签署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约定协议签署各方应持有的协议份数及协议 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协议签署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在注册后,关于定向协议正文的任何变更,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应由协议签署各方以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不得修改或排除定向协议的下述内容: 约定补充协议不得修改或排除的条款内容。 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在注册后至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前,关于定向协议正文的任何变更,应由协议签署各方以签署补充协议的 形式进行变更,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披露。 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在注册后至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前,关于定向信息披露文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应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将变更后的定向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告知定向投资人。存续期内变更定向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向定向投资人进行披露。定向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最新披露的补充信息披露文件为准。 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后(即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对定向协议的任何变 更,应按持有人会议相关自律规定或协议约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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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DX-15-5 DX-16 DX-16-1 DX-16-2 DX-16-3 DX-16-4 DX-16-5 DX-17 DX-17-0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定进行协商解决,同时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披露。 本协议到期日以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 利义务关系终止为准。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按其解释。 约定争议发生后的协商时间及争议解决办 法。 若协议签署各方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市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若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 包括冲突法规则)向中国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 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如有) 上述附件统称为定向信息披露文件。 备注 备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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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F1表(信息披露文件)

序号 F1-0 F1-0-1 扉页 涉密企业应声明: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定向披露的全部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因定向披露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如有) 重要提示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页备码 注 F1-0-2 发行人主体提示: 1、核心风险提示,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合规性风险及行业风险等,建议不超过3条; 2、情形提示,近一年以来,是否涉及D.4表(重大资产重组)、D.13表(重要事项)、D.17表(股权委托管理)的情形。 发行条款提示: 含权发行条款,包括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 选择权、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等进行提示。(如有) 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提示: 1、关于持有人会议相关约定的提示:决议效力范围、表决机制、特别议案机制及表决比例等; 2、关于受托管理机制的提示:受托管理人聘任、受托管理协议签署及约束力、受托管理费用安排等; 3、关于添加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提示(如有):添加条款类型等; 4、关于债券风险违约处置措施、决策机制等(如有); 5、主动债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如有)。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一章 释义 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做出释义。 第二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 企业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企业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发展前景、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64

F1-0-3 F1-1 F1-1-1 F1-2 F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