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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 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

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

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

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

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66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270 220 110 110及以上 90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路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电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也起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他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