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含量化评审方案、表格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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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受资历、台阶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按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申报评审。但已退休或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得参评。选用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教师职务的机关转体分流人员,须先转体、分流,然后才可申报评审。报送评审材料时,需提供近5年来各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十三、关于“内退”、提前离岗人员是否可以参评的问题

作内部退休、退职处理、提前离岗、停薪留职的人员不能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十四、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行双公示制,加大公示力度的问题

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均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人的学历、资历状况;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著作的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名称;2011至2013年之间继续教育年检结论等情况。提交的评审材料应在申报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应将公示材料张贴在本单位的宣传栏内或醒目位置。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核实,申报材料确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以后,对申报材料无异议的,公示单位须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和单位公章。对没有签署意见的申报对象,一律不接收材料。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凡申报评审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须在省、市人事职称网站上及教育信息网站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方可由具备资格确认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发文确认其任职资格。

十五、关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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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外,还须认真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简称“责任卡”),并由有关人员认真审核把关。

②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中,所提交的证件、证书、论文、教案、考试成绩通知单、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和材料。

③申报人提交上述第二条所列材料时,必须在《责任卡》中逐项登记,并按要求由同一工作部门2人以上签名证明,经本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无效材料处理。

④严禁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使用假材料。凡出示假证明,或将自己或他人的证件、证书、论文、成果、教案等提供给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接受假材料者,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⑤各地、各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县市区职改办、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直属单位须逐一审核申报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审核人姓名。原件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或查实有出伪证情况,停止该单位1年申报资格,以示警告,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十六、关于评价方法问题

①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省人社厅文件要求,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参评对象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评价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限高级)。对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量化评价方案另行通知),确保评审质量。

②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比例控制,评审通过率不得高于55%,中级职称通过率在85%-90%之间,评委在投票表决时,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进行核对,原则上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③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过程的监督,建立监督平台,在评委的抽取、通知和专家测试、评议等多个环节以及评审结果上,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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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同时要建立评委承诺制度、评委奖惩制度,坚持随机抽选评委制度和评议、表决制度。

十七、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问题 1、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①非本省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②调入人员认定资格,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职称证书、聘书、原发文机关确认通知等材料。

③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符合低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重新评审。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各种学习类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后,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和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他们做好初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工作。

①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对所学的专业与实际从事的专业不相符合(简称非本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在试用期能胜任工作,基本符合任职条件,也可以按其所从事的专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除外)。

③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专业),如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等,属于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本专业的大中专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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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④根据《教师法》对各级教师学历的要求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初次认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规定是:

A、中专毕业1年试用期满,认定“员”级(只适合幼儿园、小学教师)。 B、大学专科毕业1年试用期满,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仅适合小学教师)。

C、大学本科毕业1年试用期满,认定“助理”级(适合中学、中专教师)。

D、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

E、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任职务应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其他需认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人事(职改)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事(职改)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省级人事(职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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