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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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 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 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 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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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一般顺序为:

诉讼业务档案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委托书或指定书; 6、起诉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调查材料;

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纪录;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办案小结; 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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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 6、起诉书(或上诉书);

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

9、出庭通知书; 10、答辩书; 11、阅卷笔录;

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3、证据材料;

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5、质证意见; 16、庭审笔录; 17、代理词;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办案小结; 20、业务质量监督卡。 非诉讼业务档案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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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纪录; 10、办案小结; 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 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 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三条 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 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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