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重要条款(2016.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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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计价规范重点部分解析

一、 强制条款(施工合同必须执行)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5、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7、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规定编制。

二、非强制条款(在施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使用)

1、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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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因为有些工程合同只约定工程变更和政策性变化才调合同价款,所以请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工程变更包括哪些内容,尽量争取多些调整。) 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请大家引起重视,过期作废!因为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要求施工过程办理期中结算,时限性很强。) 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也就是说,调增由承包人提出,调减由发包人提出。)

3、发包人在收到调增报告或承包人在收到调减报告后14天内对其核实并书面确认,逾期未核实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①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②工程变更直接采用原有综合单价的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时间。③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技术措施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的措施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承包人未事先报方案确认,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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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权利。④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如:若原合同承包范围含幕墙,但施工时发包人将幕墙另行分包,我们和甲方谈时不仅要配合费,还应要合理利润补偿)。⑤因清单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

4、如果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市场信息价格调整但未明确计算方法的,其数量按实际完成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单价按相应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5、基准单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

6、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可以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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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价格按上述办法调整。

8、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值。

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延误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签证费用和工期及合理利润。(这里提醒下大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是可以索赔合理利润的。但如果是不可抗力,因为是非发包人造成的,就不能索赔利润了。)

9、在工程竣工前,合同工程内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已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0、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不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增加的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特别说明,即使未达到付款节点,若发生索赔,经确认的索赔费用也应在确认当月支付。)

11、承发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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