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重要条款(2016.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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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1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签证增加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出签证。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人签章。

13、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核实并发出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仍未支付的,承包人从应付款期满第8天起可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4、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在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期满7天内未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

1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同意。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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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醒:发包人延期付款,既要赔偿损失,又要支付合理利润,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不仅包括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工资、临设摊销、资金占用、证件占用等等,还包括人工材料价格上涨。)

16、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如合同未约定结算程序和结算期限,按下列约定办理: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并提出核实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逾期视为认可。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通知承包人,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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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按本条第①款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6、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①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②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7、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8、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拒绝办理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核实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逾期视为认可;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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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款,未按规定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获得延付利息。发包人在支付证书签发后或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价款。

20、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造成的损失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双方在28天内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按规定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该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21、承发包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误、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人,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结果作为最终决定。 承发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师的暂定结果后14天内未确认也不提意见的,视为认可此结果。

22、对结算争议问题若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解释或认定后,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仍可以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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