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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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施工合同:含建设过程中签订的施工和发包合同、分包合同、咨询合同、供货合同及附件等

⑷图纸会审纪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纪要经参会方的人员盖单位公章

⑸开工报告:按合同约定开工、提交的开工报告具有相关各方的签字并盖章、 ⑹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经由参加验收单位的签字并盖章,并做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⑺竣工图纸: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原施工图,地基报告等)经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师的签章

⑻设计变更: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码,经有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及设计院签章,并有建设单位建立单位确认的签章。

⑼现场签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编号。签证中必须有内容、计算、简图;并有建立建设方相关工程师签字和盖单位公章,项目现场签证、,经有设计方确认签章

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

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⑿工程竣工结算书:由具有编制资格的人员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并盖单位公章,从业人员专用章及审核人员执业资格章并签字。并提供电子版结算资料。内容必须齐全。

⒀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正版算量软件的算量电子版文件或手工计算底稿。

⒁材料、设备单价:应含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单位、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建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公章并签署了意见认可、

(3)竣工结算审核过程:咨询单位在委托人提交整套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在咨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查。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收集检查结算资料的整套性,工程结算评定报告资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书;竣工图纸;设计交底,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材料设备单位审批表;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②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按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一下内容: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条件要求是否验收合格,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是否正确,套用单价是否符合全国约定材料设备单价是否按审批单价或投标单价。重新组综合单价的项目是否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组价的定额套用、取费、材料单价、利润、管理费税金的计取是否正确、合同变更的价格的计取是否真实,准确;最后汇总确定工程实际造价。

③初步审查过后的竣工结算先由评审组审议初稿及明细分析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才出具正是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

④与参与项目各方的交流;针对审核过程中的分歧交接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确认行程竣工结算定案表并签字盖章 ⑤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4、工程造价争议鉴证

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5)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4.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 造价鉴材料及依据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6)受理主体及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受理方式: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