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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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日常监管职能。临床营养科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营养诊疗质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临床营养科主要负责诊治以下患者: (一)独立诊治因营养素摄入不足、过量、失衡及利用障碍等引起的营养性疾病以及代谢异常的患者。

(二)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与代谢失调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监测和营养评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入院病人进行营养筛查,依据检测结果,适时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等手段给予合理的营养治疗。

第十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

第十八条 临床营养科应对需要营养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第十九条 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基于医院整体信息管理的完整的营养治疗医嘱制度,由营养治疗制备部门遵照医嘱配制。

第二十条 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营养科医师、技师和护士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对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使用应有规范、有记录。相关部门应对临床营养科所用非药品

类营养治疗产品进行准入审核,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临床营养科的仪器和设备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临床营养科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营养制剂制备部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原材料档案、消毒制度、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组织开展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供临床营养科设置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施行。

临床营养科医师、技师、护士

基本技能要求

一、临床营养科医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各种营养代谢性疾病、营养与代谢异常的原因和机制、临床表现,以及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及监测的原则及方法。

(三)掌握常用的营养评价方法和营养检测指标的临床意义及营养素摄入量计算等工作方法。

(四)掌握常用营养素的理化性质、营养治疗作用、缺乏与过量的临床表现以及不同人群营养素需要量和个体化治疗原则。

(五)掌握肠内肠外营养给予途径,及其适应症、禁忌症。

(六)掌握各类疾病和特殊人群的临床营养宣教知识。

二、临床营养科技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熟练操作人体物理测量、与营养及代谢相关实验室生化检验技术、免疫检验技术、代谢分析技术、器官功能测量技术等,主要包括:人体测量、人体成分分析、人体代谢率测定、营养素水平测定(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糖类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等)、应激蛋白测定、淋巴细胞计数、代谢试验(如氮平衡试验等)、食物不耐受测定、肠道功能及微生态评价及营养换算等。

(三)熟悉营养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方法。

(四)熟悉营养素的理化性质、食物来源及营养价值,能熟练的根据医嘱配制肠内营养制剂或编制治疗膳食食谱等,完成对营养产品及食材的加工处理。

(五)掌握营养检测和评价、营养制剂制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方法。

(六)熟悉食品安全及卫生相关制度。

(七)熟悉各类疾病和特殊人群的临床营养宣教知识

三、临床营养科护士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熟悉临床营养护理的流程,掌握营养治疗医嘱汇总录入及分发的相关方法。

(二)掌握临床营养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法。 (三)掌握肠内、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方法和操作规范。 (四)掌握执业护士法规定范围内的肠内肠外营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