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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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及据此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不一致:有的国家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有的国家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英国: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均作为“违反要件”,受损害方除可要求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若违反的是合同中国的次要条件“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则受损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美国:一方当事人违约,以知识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若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中国: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知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钱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 何谓索赔期限?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通常应规定索赔期限?

A:索赔期限:受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有些依据将有时效性的约束,或者受到货物性质、运输、检验等情况约束;同时索赔时间拖的越长,争议将会越大,查证方面的程序越繁复、资源耗费更大,因此为了保证对买卖双方的公平起见,索赔条款通常规定索赔期限。

4、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3)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5、 简述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及其主要区别。

A: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而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卖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有些国家对罚金条款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有些国家仅允许损害赔偿而不允许惩罚。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或“检验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

6、 各国法律对罚金的规定,有哪些分歧?对此,我国法律又是如何对待的?

A:有些国家认为:合同当事人事先可约定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或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而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地域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 在索赔和理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A:1)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2)针对买卖合同中交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适当的索赔期限。3)选择使用的索赔和理赔的遵守条约,如果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出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第十八章

1、 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A: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认定:1)实践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3)实践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 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A: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不可抗力时,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行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致使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时间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3、 何谓不可抗力条款?为什么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A: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重大变化,使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法律可以免除为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不可抗力出现时哪些可以构成当事人免责的解释不一致,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各自利益,因而要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4、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哪几种订法?哪一种比较好?为什么?

A: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

综合式融合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优点,既对概括式中模糊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列举,使得情况真正出现时有一定的依据可以考究;又对列举式中不详尽的不可抗力作出了意见保留,使不可抗力条款多了些灵活变通的地方,对买卖双方均显得公平,都有一定的好处。

5、 当我方援引或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A:我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的地方:不可抗力发生后,我方不能按规定履约而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重视援引不可抗力所在地的法律依据,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条文,要了解该地针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习惯。注意对方的回复及要求,并予以应对。

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我方注意问题:我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应当注意不可抗力抗诉的时间,并及时作出答复。因为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未及时答复的被视作默认。对于对方援引的条款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进行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