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许可公示表(2015年7月31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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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名 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四、受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2. 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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