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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党委政府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为推动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不断完善我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体系,加大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的跟踪指导力度,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省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一、备案内容

(一)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党委常委会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作出的重要决定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情况。

二、备案材料 (一)会议纪要;

(二)会议讨论研究出台的重要文件、重要措施。 三、报备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党委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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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对相关材料和内容进行收集整理,并在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以市安委会名义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安委办。

如相关会议纪要保密等级为秘密以上的,可以密件形式仅上报会议纪要中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安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备责任,市安委会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备案制度负总责,确保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备案;

(二)省安委办要加强对各地重大事项备案制度落实的督促指导,对未能按时上报的,应在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日常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省安委办应加大对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落实相关会议情况的跟踪力度,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市安委办提交会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同时,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适时进行通报;

(四)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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