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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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11〕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办,省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称办,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

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表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用电管理、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十大杰出、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

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水电、3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工程1项以上,或50兆瓦以上水电工程2项以上,或200兆瓦以下发电工程3项以上,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500千伏交(直)流输变电工程1项以上,或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项以上,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项以上,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大、中型发电厂的运行、检修技术管理工作,或2次(台)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或2次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检修、技改工作,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4台以上发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2项以上治理发供电企业的脱硫、脱硝工程,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部门委托的规程、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制,并经省级以上部门颁布实施。 (九)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型以上电力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厂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管控一体化系统等)的研发工作,并通过验收或鉴定付诸使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