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120个管理岗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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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生产,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够及时解决,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的,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未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的,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各类技术报表未及时报送的负管理责任。

第32条 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的,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公司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及整理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未及时上传下达的,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调度的,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做好公司各类非人身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裁决处理及汇总、汇报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37条 未做好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和应急求援协调的,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掘工作面接续编排不合理,对生产造成影响的,负主要责任。 第39条 未按要求编制矿年度、季度、月度采掘生产计划以及开拓方案的编制和设计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40条 不能协助分管领导抓好采掘设备的安装、撤除工作,未圆满完成安撤任务的,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按要求做好部室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副矿长、采煤副总开展好采煤专业管理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副矿长、采煤副总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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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严格按照有关采煤生产及技术管理规定,指令组织好各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3条 经常进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落实的检查。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作面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 积极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6条 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采煤主管对采煤生产技术的管理不到位,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积极推广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参加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科长开展好采煤专业管理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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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严格按照有关采煤生产及技术管理规定,指令组织好各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3条 经常进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落实的检查。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作面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 积极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6条 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采煤主管对采煤生产技术的管理不到位,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积极推广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参加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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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技术主管应积极协助采煤副总、科长开展好采煤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机械化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采煤副总、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严格按照有关采煤生产及技术管理规定,指令组织好各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3条 经常进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落实的检查。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作面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 负责编制采煤工作面接续计划、积极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6条 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按照分工要求对采煤生产技术的管理不到位,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积极推广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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