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要求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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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建筑物下部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部分为砌体,上部为砌体的承重结构体系。

2.1.11异形柱框架结构 frame structure with special-shaped column

以异形柱和梁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12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frame structure with special-shaped column and shear wall

以异形柱框架和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2.1.13 过渡层 transient story

底部框架剪力墙砌体房屋中与底部框架剪力墙层相邻的上一砌体楼层。 2.1.14山地建筑结构structure on the slope

因山地地形需要,在坡地上底部构件约束部位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能简化为同一水平面的结构形式。包括吊脚结构、掉层结构等形式。

2.1.15 吊脚结构structure supported by different height vertical structural members at the bottom

顺着坡地采用长短不同的竖向构件形成的具有不等高约束的结构体系。 2.1.16 掉层结构structure supported by foundations with two different height

在同一结构单元内有两个或以上不在同一平面的嵌固端,且上接地面以下利用坡地高差按层高设置楼层的结构体系。 2.1.17 轻型钢结构房屋 light steel structure

采用截面较小、厚度较薄的轻型型钢组成的房屋结构。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S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C ——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应力、裂缝宽度和自振频率

等的限值;

?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弹性层间位移(包括地震

倾覆力矩附加轴力引起的侧移);

??e?——层间弹性位移角限值。

?RE——抗震设计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2.2.2 几何参数 h——层高;

Ac——墙体的端柱水平截面面积

b——矩形界面宽度、T形和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hw——T形和I形截面的腹板高度

2.2.3 计算参数及其他

——过渡层与相邻框架层的纵、横向层间侧移刚度比; ——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 φ——岩体内摩擦角

?2——岩质边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折减系数

la——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 ——纵向受力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

laE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fyv——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结构重要性系数;

K1——与过渡层相邻的框架、剪力墙层间侧移刚度; K2——过渡层砌体的层间侧移刚度;

?Kf??Kcw——与过渡层相邻全部框架和剪力墙的层间侧移刚度之和;

?Kmw——过渡层砌体的层间侧移刚度之和;

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规程结构体系包括重庆市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轻型钢结构的住宅建筑结构设计。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多层砌体结构除一般砌体结构外还包含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底部局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除一般混凝土结构外还包含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3.1.2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场地条件、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材料和施工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说明:本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3.5.1条增加。

3.1.3 一般情况下,重庆地区住宅建筑的总高度和总层数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表3.1.3住宅建筑结构总高度和总层数的限值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最小墙厚 房屋类别 总高度 总高度 (mm) 总层数 总层数 (m) (m) 普通砖 240 24 八 21 七 多孔砖 多孔砖 190 21 七 21 七 砌体 普通小砌块 190 24 八 21 七 房屋 轻骨料小砌块 190 21 七 18 六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 13 四 13 四 (有垫片) 普通砖 底部框架240 25 八 22 七 多孔砖 -抗震墙多孔砖 190 25 八 22 七 砌体房屋(含局部普通小砌块 190 25 八 22 七 底框架抗轻骨料小砌块 190 22 七 19 六 震墙砌体房屋) 异形柱框架结构 24 24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45 45 框架结构 70 60 120(110) 钢筋混凝短肢剪力墙-剪力墙结构 130(120)土房屋 短肢剪力墙-核心筒结构 130 120(110) 框架-剪力墙结构 150/170 130/160 全部落地剪力墙结构 150/180 140/17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30/150 120/140 框架结构 18 六 18 六 轻型钢结构房屋 冷弯薄壁型钢龙骨结构 10 三 10 三 注:① 房屋的总高度指起算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起算地面一般指室外地面,半地下室时指地下室室内地面,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时指室外地面,坡地建筑时指较低一侧的室外地面;

②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③ 抗震设防分类为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剪力墙、石砌体房屋;

④ 底部局部框架砌体房屋层数应比底部框架砌体房屋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⑤ 表中“/”后表示为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支短肢剪力墙结构。 说明:1.增加了坡地建筑的房屋高度的说明。 2.房屋适用高度按砌体、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钢筋混凝土和轻型钢结构四类给出。其中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由于总高度限值较大,故未限制层数;现行砌体规范未对非抗震房屋适用高度进行界定,表中数值为建议值。 3.轻骨料小砌块部分依据《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增加。 4.未包括配筋砌体。 3.1.4 抗震设计时,房屋高宽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砌筑的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底部局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高宽比不应超过2.5;

2 除1款规定外的其他房屋结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4的规定:

表3.1.4 结构高宽比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