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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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

海市邮轮旅游合示范文本 (201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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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经营资格。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邮轮上的活动项目。旅游者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岸上旅游产品及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五、旅游者与旅行社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六、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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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

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自行约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九、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等双方自行约定内容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自行约定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5年8月25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十一、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1.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址:中山南二路2419号B1楼 邮编:200232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永嘉路383号 邮编: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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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违法违规举报电话:12318

合同编号: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

(2015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 。 团号: 。 组团方式(二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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