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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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

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苏政发[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2-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授权经营的企业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经营的企业以股东身份行使以下权利:负责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委派和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评估,确定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按其投资额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分立、兼并、转让、拍卖、破产以及发行债券等;审查所投资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及关键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出售、抵押和报损;审查所投资企业限额外的长期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并创造条件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入;采取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等有效形式行使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权;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国有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归属于有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法人实体;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资产净值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各省辖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要按照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机构改革、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先抓紧组建市一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报省政府审批。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六)完成地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全省确定100户地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作为今后我省国有经济战略上重点扶持的企业。到今年年底,这批企业中要有80%达到国家确定的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做到“政企分开、规范改制、出资人到位、机制转换、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七)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兼并、国有股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多种形式,推进面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对暂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企业可按《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9〕6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组改制和分块改制。

(八)多个国有法人组成的集团有限公司,其对外投资可参照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规定,可以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九)切实提高企业改制质量。新改制企业必须严格进行规范改制。要认真抓好对已改制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凡产权主体不到位、转换机制不到位、规范运作不到位的企业要进行规范整改或二次改制。重点整改以下八个方面: 1. 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全面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2. 确保出资者和出资资金到位。国有股持股机构或部门不明确的要尽快明确,资本金不到位的要限期补足,切实防止虚假投资或改制后抽逃资本的现象。

3. 调整股权结构。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国家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权比重都要逐步降低。对国有股权高于70%的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下降到70%以下,有条件的还可以降得更低;对国有股权比重低于50%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上市;提高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比重,注意培植优势个人股东,并全面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

4.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新改制企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实行分设,已改制企业具备分设条件的要在今年内完成分设,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1年底前完成分设。降低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重合度,经理层人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积极推行企业设立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的试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采取双向进入的办法,妥善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5. 规范公司运作。按照《公司法》规定,确立公司章程在企业运作中的核心地位,制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工作条例,明确决策程序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6.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改革,精简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大对企业科技、营销人员的激励力度。

7. 推进改制企业的资产重组。与改制同步,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资产重组,优化国有存量资产配置。

8.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等制度。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好职工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十)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企业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十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剥离。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要予以补足,以后年度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计算十年,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全民固定工的按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原属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算。这部分职工领到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不进入再就业中心。

(十二)改制企业净资产作价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公开竞拍后确定企业净资产价格。企业净资产协商定价的价格,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下浮10%;对持股额超过60%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凡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的有关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四、全面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十三)着力推进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等机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式,通过组织推荐、公开选拔、民主选举、

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分流富余人员。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增加活工资的比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十四)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新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原有的企业负责人的相应的有关政治待遇继续保留。新任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政治、住房、医疗待遇可按企业经营规模相应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享受的政治待遇,作为调动后确定新岗位职级、退休后享受有关待遇的参考。

(十五)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全面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要向经营目标下达单位(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委或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完不成目标的予以扣罚。总经理要向董事会缴纳风险抵押金,具体可以参照董事长的操作办法执行。

(十六)加快推进企业经营者持股制度。已改制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上市公司要全面推行期股制度。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从今年起,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中相当于职工年均收入2倍至8倍的部分要拿出50%,8倍以上的部分要拿出100%,按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份,至少在任期内和进行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转让(企业另有严格规定的按企业规定办)。对非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参照上述办法,按每股净资产的价值购买国家股。

(十七)探索新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对完成公司制改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竞争性企业,可探索自主决定工资的办法。根据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劳动力成本、平均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按岗定薪,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发放水平。凡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最高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十八)鼓励有经营管理专长的人才到困难企业工作。对新到亏损企业工作的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要实行新老账分开的办法。新领导班子的工资待遇根据其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难度、业绩,与同等情况的盈利企业同等对待。对完成脱困目标的,给予重奖。 五、盘活国有土地资产

(十九)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类型,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

1. 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可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时,可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直接计入企业资产。 2. 进行国家鼓励的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将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直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3. 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企业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4. 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风险投资企业,除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外,还可采用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土地租金可以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以货币、资本、股份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允许企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分别获得土地产权。

1.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在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时,要制定方案,报经同级经委和财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其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净负债,参与企业整体拍卖或兼并,购买方或兼并方对剩余土地有优先受让权或承租权,出让金、租金可以适当优惠;也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逐步出让变现。

2. 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尽可能降低土地产权取得成本;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还可用部分土地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使剩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产权化处置。

3.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成本,合理确定处置价款。其中,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的,只需将其中国家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计入企业资产。

4. 非上市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其中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部分,需要转让划拨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的,由企业制订转让土地增资减债的方案,报经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变现所得用于企业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 5. 对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保留,也可以采取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同级经委和财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注入企业,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6. 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划拨使用的土地交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出让,变现所得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十一)以不同处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具有不同的土地权能。

1. 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需按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法人财产,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自主转让、作价出资、出租和抵押。

3. 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

4.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可在第18条第一款所属类型的企业之间转让、作价出资、出租,也可以抵押;在向其他类型企业转让时,应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按受让企业的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处置。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差价部分。

(二十二)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具体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入市。

(二十三)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交易变现创造有利条件。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中挂牌交易,增加交易机会。尽快完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手续。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 六、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二十四)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体系。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其运作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管委会,管委会决定政府投入基金的投资方向、地域、投资限额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第二个层次是一个或若干个多元投资主体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审定管理的基金额度,审核投资项目等;第三个层次是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论证、管理等,管理公司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与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配套投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五)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法人制度。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可以项目为载体,采取参与项目的各有关人员投一块、企业投一块、财政补一块的办法,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财政安排项目的资金所形成的股权,可委托相关公司管理。 (二十六)提高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企业年实际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中型企业应达到3%,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达到5%,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10%以上。

(二十七)增加财政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预算安排。 七、继续改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