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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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19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

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9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 1 / 2

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公式中的工资增长率Gn-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的规定,G2014=0(G2015-1= G2014=0,即N为2015时Gn-1=0),且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所以2014、2015年度的工资增长率为零。

G2015=6%,即G2016-1=6%,所以2016年度的工资增长率为6%。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N为2015,=1+ G2015-1=1+ G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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