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F-XSRK-009: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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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9: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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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 3 工厂条件检查 ………………………………………………… (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 5 审核发证 ……………………………………………………… (4)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 8 投诉和申诉 ………………………………………………… (10) 9 收 费…………………………………………………………… (10) 10 附 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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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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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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