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讨论稿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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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解读: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重申,不过规定了单位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本条意义不大。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且未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正的,属于违法解除。 解读: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相似,但仍未能规定未建立企业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履行工会通知义务,实务中对此的处理是如企业未能建立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工会履行通知义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等程序性义务,属于违法解除。

解读:此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件,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一致。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解读: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重复。

劳动者未依法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注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的对象,是通知企业即将解除的事实,而非作为解除行为的生效要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不影响解除行为的生效。

第六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届满之日的24时为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进一步细化。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会通知义务,但该义务未履行的不影响终止效力,本条意义不大。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搬迁,但对履行劳动合同并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已采取了适当补救措施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实务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如对职工未造成影响或者给予了适当的补偿的,实务中对此单方变更行为予以认可。如职工不服从变更,则单位可以以严重违章予以解除。而本条将此直接作为解除事由,显然不合适。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点从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之日后,劳动者扔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只是权利范围限制为清算事宜。本条将此种情况下的关系,比照一般劳动关系处理比较妥当。不过是否出资人承担责任有争议,一般以清算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中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解除情形均规定十二个月限制,不太合适,与《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相违背。

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陪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属于赔偿金,不纳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解读:本条明晰了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对各地不同做法的一种统一。

第六十九条 职工因依法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时,应当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赔偿标准。

解读:《工会法》第52条对依法参加工会或者或履行工会职责而造单位解除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本条对此的处理是按照责任竞合,由职工选择二选一,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但实务中,很难证明单位解除的原因是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职责而解除,从而导致该条实用性不强。

第七十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送达方式分为四种,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将要送达的材料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的直系成年亲属签收时,若受送达人或其直系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可申请受送达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证明或拍照、录像证明;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送达人提供的居住地址,采取邮寄送达;若无受送达人居住地址,也无法查找受送达人或其直系成年亲属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 解读:明确了解除或终止行为的送达方式,需要注意四种送达方式的先后顺序。

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或终止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检查、记载劳动合同书的登记、保存、清理和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用工备案。

解读:第六章属于宣示性条款,且劳动合同备案已无实际价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重申《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但未对二倍工资的时效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

第七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的“损失”,是指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解读:定义性条款,界定“损失”范围。

第七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解读:指向性条款,明晰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高于”包括本数,“不满”、“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继续履行,但与现行法律抵触的条款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