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徭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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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徭役

三国徭役制度 魏国

曹魏的徭役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徭役与郡县编户不同。 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①。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③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①。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②。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⑤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⑤;“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⑥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①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 代是正常现象。

②《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① ②《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③《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

⑤《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⑥《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①《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 ③《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⑤《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⑥《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⑦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①《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②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③《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⑤《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⑥《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⑦《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⑨《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⑩《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西晋徭役制度

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⑤。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①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

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晋书·惠帝纪》。 ②《晋书·食货志》。

③《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④《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⑤《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晋书·刘颂传》。

①《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十六国徭役制度

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徭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①。

汉国与前赵无徭役之常制,但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他们有“兵贯”。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发卒”②。“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役调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发卒之言。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发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发卒之制。三五发卒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