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师生提起之)民事起诉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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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http://www.gdpcc.com/toxi/toxi24.htm)

(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

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已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http://env.people.com.cn/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

(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

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1/20。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实验表明当硝基苯浓度为5mg/L时,被污染水体呈黄色,有苦杏仁味;当浓度达100mg/L时,水几乎是黑色,并分离出黑色沉淀。(见证据7:“硝基苯的毒性介绍”,中国环保网网站http://www.ep.net.cn/msds/wuzhi6/61056.htm )因此,松花江水体和水质必然在长期内受到硝基苯的持久污染,而以松花江水体为主要水源的太阳岛风景区的景观也必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3)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四至原告九的损害

松花江给沿岸城市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和美景。冬日,两岸的树挂美丽神奇;夏日,松花江上,水鸟成群,垂柳依依,江风徐徐,十里长堤上,数座美丽的雕像和花坛融为一体。入夜,迷人的沿江夜市灯火辉煌。节假日,江上音乐会,轻歌曼舞。太阳岛碧水环绕,景色迷人,具有质朴、粗犷、天然无饰的原野风光特色。这里的季象变化十分明显,春季山花烂漫,芳草萋萋,绿叶盈枝,鸟雀齐鸣,流水叮咚,清泉飞瀑,构成一幅万簌俱唱,繁花盈野的景象,具有满园春色关不住之感;夏日,柳绿花红,草木茂盛,花香四溢,白沙碧水,江涛万顷,游人如织;秋时,枫红柏绿,金叶复径,老圃黄花,层林尽染,乘兴登岛一游,则宛如

漫步于色彩绚丽的人间仙境;冬季,飞雪轻舞,玉树银花,银装素裹,构成了一幅独具特色的北国风景画卷,素有“北国风光赛江南”之美誉。一年一度的太阳岛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作为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的重要内容早已驰名中外,“白雪、绿岛、红灯,零度下的沸腾”那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使我们尽情体验玩冰弄雪的无穷乐趣。

本案中的原告四至原告九都是鲟鳇鱼和大自然的爱好者,常常都与其他爱好者结伴到松花江沿江旅游考察,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我们研究、观赏的利益,游览太阳岛时也看不到以前的美景,我们对鲟鳇鱼、松花江及太阳岛的情感受到了伤害,我们的精神利益也因恶心的污染及其带来的恐惧而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利用松花江水灌溉的农田也会因污染物的缓慢散发而蓄积于农作物体内,导致我们不敢购买和食用举世闻名的著名黑龙江(东北)大米。 2.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

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扩展史。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则被排除在主体范围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印第安人和黑奴不被视为完全的人,妇女也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史,人类社会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扩张并没有停止。

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许多无生命的权利拥有者:信托、公司、联营、市政当局、合伙、民族国家等,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还被法院视为女性的船舶一直以来都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另外我们已经非常习惯地认为公司有它自己的权利,因为各种各样的制定法和宪法性目的,使它们被人

类社会视为“法人”或者“公民”,但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对于早期的法学家来说,这简直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概念。

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