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师生提起之)民事起诉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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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不希望在多少年以后我们的钱包鼓起来之后放眼望去却只剩下满目疮痍,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权益,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益不完全重合,权益的外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对自然美景的观赏在现行法上还没能成为一项权利,但构成“权益”显然不存在问题,自然美景显然能够给观赏它们的人带来“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利益,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应当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范畴。而被告在侵害了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的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审美和优美的环境如同优裕的经济生活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成分,许多人而不是少数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事实并不降低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如果仅因许多人都遭受同一种损害而否定某些受害人的诉讼资格,那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对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提起控告。松花江,太阳岛,那首著名的歌多少年来都让我们对松花江上的美景心驰神往。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经常来到这美丽的江边游览,获得极大的愉悦,而今,我们花了可观的金钱和时间来到想象中美丽的松花江畔,见到的却是一条死气沉沉的污水沟,面对这条满目疮痍的松花江,我们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了,我们对于松花江的炽热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在许多年内,松花江再也无法恢复以前的状态了。

毫无疑问,我们的观赏利益受到了侵害。观赏利益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权益,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既然我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

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被告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并对我们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当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预计,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对于优美环境的欣赏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当美景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时候,它成为权利客体的时机就指日可待了。从小我们就知道我们伟大的祖国山川秀丽,而如今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状况,如果我们还不改变观念,不将对美景的观赏利益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保护起来,也许我们的后代将很难享受到我们如今也越来越稀缺的秀丽山川! 3.关于本案三被告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

本案三被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投资持股关系,虽然具体实施侵权的机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但是它是一个非法人机构,它与其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企业,而第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其对所属子公司的化学污染风险疏于监管和防范教育,应当对子公司的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事实上,世界各国中但凡发生子公司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事件时,司法上均会采取否定子公司法人人格、追索母公司侵权责任的措施以补偿公众和社会所受侵害的利益。本案中,三被告无疑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见证据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npc.com.cn/hzyjl/ywlx.htm ) 4.关于本案第三人的问题

本案中的六个第三人,它们作为政府职能机关,或者专司环境保护职责,或者承担松花江水体生态平衡的维护以及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鲟鳇鱼的保护职责,案件本应当由它们提起,但是它们限于某种情势未能更好和妥当地采取行动,所以我们就要担当。考虑到本案胜

诉后,三被告支付的赔偿资金须由公信力强、并对松花江负有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机构加以管理和支配,所以我们在本案中将上述机构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以督促他们承担法定职责,由他们各自或者联合动用部分行政资金建立松花江生态维护基金,而由法院判决将被告赔付的金钱分别或者整体注入该项基金,并责令第三人监管、有效支配基金的使用。如何分配赔付的资金在各项基金中的比例,我们认为可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尊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它直接体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污染者的严重对立。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国的生态和景观已经极端恶化。而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对于濒危物种和景观受到破坏的行为,关心这些物种、欣赏这些景观的公民却无法为这些物种、这些景观以及他们自己主张应有的权利。

为考察20多年来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中国环境执法存在问题的看法,原告四曾于2003年8月以参加北京大学法学远程教育学习的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系统”)部分从事审判、检察实务工作和相关行政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为对象,利用他们参加北大在全国统一同步组织的《环境法学》课程考试的时机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两院系统干警对公民以野生动物代理人身份提起公益性环境诉讼的做法普遍持肯定态度。(见证据9:汪劲对两院系统干警学员对环境司法问题认识的调查报告摘要)当现存的方法和传统的观念被证明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新问题而让我们束手无策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望人民法院接受崭新的司法理念。

正像美国联邦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判决中所写的那样:“在环境诉讼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忠告: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

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

综上,我们全体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正义披上绿色的盛装,将阳光普照到众生!坚定地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 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1.鲟鳇鱼 2.松花江 3.太阳岛 4.汪 劲 5.甘培忠 6.贺卫方 7.王社坤 8.严厚福 9.于谨源 2005年12月6日

说明:诉讼状正本2份,副本9份 有关证据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