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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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一)PPP模式实施范围。在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传统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实施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逐步减少实施完全依赖财政支出的政府付费PPP项目。对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均不得采用PPP模式。

(弘利教育)

(二)PPP项目运作方式。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方式。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鼓励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模式。

二、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三)推动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运营。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

(四)实现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运营管理。鼓励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积极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逐步实现市、县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PPP项目落地运营,基本建立城乡供水和环卫一体化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五)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鼓励采取PPP模式实施城市水环境、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健全以综合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付费机制,加快城

区水系综合治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六)全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政府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