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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不同进行区分得出的。A.B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4.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5.答案:ABC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项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患有精神病,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所为的行为效力待定。

6.答案:ABC

本题考查共同共有的情形。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对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D项错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又应当区分情况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7.答案:AC

本题考查对占有的理解。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照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本题中丙并不知甲不拥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为善意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丙显然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电脑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8.答案:BD

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在质物、抵押物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9.答案:AC

本题考查相邻关系纠纷。赵某和孙某的承包地相邻,田地排水属于生产基本需要,《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赵某应当允许孙某以合理的方法利用自己的承包地排水。由于赵某阻止,造成孙某的损失,赵某应当赔偿。

10.答案:AB

本题考查对显失公平的正确理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要求双方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本案当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房价并没有造成双方的利益关系失衡,失衡是因为后来市场变化、房价上涨所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价格并无不合理之处,此后市场变化造成的房价上涨,并不能成为薛某毁约的理由。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情形对其不利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11.答案:BC

本题考查对自由权的侵犯。自由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自由权被侵害能否得到民法上的救济的问题,民法理论界尚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但是,就本案来看,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并无疑义。B、C两项是正确的。

12.答案:ABC

人格权可以再细分为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标表性人格权。A、B、C三项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D项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3.答案:ABD

本题考查共同侵权行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将丁打伤,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因此D项亦为正确选项。本题选择A、B、D。

14.答案:CD

A项成立无因管理之债。B项属于债务的提前清偿,不产生新的债务。C、D项属于不当得利。 (三)不定项选择 1.答案:AB

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A、B正确。 2.答案:A

本题考查债的分类。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或多数人之债,本案为多数人之债。依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中,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本题为选择之债。依据债的标的的性质,可以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本案为种类之债,即其标的物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选择A。

3.答案:AD

本题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A、D都是正确选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C项错误。

4.答案:A

本题考查对无因管理的理解。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A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项接受邻居委托而为管理并非无因管理,C项错误,为小偷寄存赃物是违法行为。D项为他人代领结婚证同样是不合法的。

三、简答题

1.所谓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欲生效,进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这一有效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自然人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前提。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与此相对应,行为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其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民事行为欲生效,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民事主体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又称为取缔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以维护特定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由于社会生活类型众多,经济来往方式复杂,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将一切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都罗列无遗。如果民事行为存在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也应归于无效。

2.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种,其中后两者被合称为占有保全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是:

1)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物的事实。所谓侵夺,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2)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 3)必须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

(2)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其构成要件是: 1)必须存在着妨害行为。妨害是指采用侵占以外的方法而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通常妨害行为都发生于不动产之上。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

3)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不管是对直接实施妨害的人,还是对间接造成他人占有妨害的人,占有人均可以对其提出请求。占有人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时,也有权请求侵害人负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占有人可否行使该项请求权,必须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当时周围环境加以判断,而不能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臆断决定。

3.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可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1)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能否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2)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成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移转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来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定金担保在各国法上一般都有规定,但是关于其属于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法,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的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为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于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4.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成,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2)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但是,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像知识产权那样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也决定了其民法上的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

(3)不可放弃性。个人作为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着社会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的社会标准进行生活”,个人自我主张利益是“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来创设人身权。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同时,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四、案例分析题

(1)抵押权。依照《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等所设定的为浮动抵押权。 (2)甲可以将设备租赁给他人收取租赁费。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乙虽然答应要做保证人,但实际上却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事实上未成立保证关系。

(4)质押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质押权于10月23日设立。双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甲不能还款则车归丙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5)银行无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但是银行有权就机器设备的剩余价值及其赔偿金优先受偿。 (6)丙的质权并不丧失。基于物上代位权,丙可以就该车的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论述题

物权请求权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 ,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他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须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讨论物权请求权制度设计的价值,首先需要考虑如果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是通过侵权请求权能够达到同样的救济目的。《民法通则》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采用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但是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中,又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的上述体例建立了我国特有的请求权体系,即在请求权体系中不存在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内容已为侵权的请求权所部分包容。我国《物权法》单独设立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对物权的保护既采用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又采用了侵权请求权的方式,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说是对物权保护的一个完善。

之所以要独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分别具有不可相互代替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对物权的保护需要物权请求权,也需要侵权请求权,只存在一方面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单纯的侵权请求权不能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往往还要在侵权请求权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不仅造成理论体系上的混乱,也会导致适用上的困难,不利于全面、规范地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侵害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能够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

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物遭受到价值贬损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对于侵权请求权来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否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如果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对保护物权极为不利。

其次,从危害后果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损害赔偿之债,而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只要行为人阻碍或者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不管是造成现实损害,还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也不管此种损害是否可以用货币确定,物权人都有行使物权请求权之可能。另一方面,不法行为人所致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以货币形式具体确定或定量,但并不妨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若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全面保护物权。

(3)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时效的规定。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用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用保护所有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对排除妨害、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