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教案-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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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统一,或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势必会使社会降低对新闻媒体,甚至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鉴于新闻媒介管理在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性,一些国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比较重视对媒体的管理。在由政府主导新闻媒体管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参与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这是因为第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般要参与公共安全危机的整个应急处置过程,甚至事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条件了解整个应急处置过程的全部情况;第二,新闻信息的发布一般要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后果与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可能引起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措施,如可能发生的受害人家属、亲友与应急处置人员的冲突;第三,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可以更好地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协助政府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与质量。 (五)对直接受害人作出处理

在公共安全危机中的直接受害人包括死亡的人员、受伤的人员以及失踪的人员。受伤的人员在抢救出来之后可以交给医疗救护部门进行急救和护理,而死亡人员则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认真处理,包括进行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和对个体的识别辨认,出具死亡原因、个体辨认的法律文书,对死者的遗物进行清理。对在公共安全危机中失踪的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要参与寻找、调查并确定失踪者的具体人员名单。

(六)对危机事件引起的社会反应与社会心理影响进行调查、评价与控制 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后,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如对原因的分析、判断与评价,对应急处置效率与质量的评价,对政府管理工作的质疑与责难,对可能发生类似事件的恐惧心理,以及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谣言的传播与扩散等。对这些社会心理的反应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准确而全面的信息,一方面可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一方面也可能留下长期的隐患而不利于恢复。因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方面要积极地参与救援工作,一方面也要注意观察、分析与收集社会公众的心理反应,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专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以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保护重要设施、目标与贵重财产、物品的安全

当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规模较大,现场比较混乱时,人民警察在进行现场控制的同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重要基础设施与重要目标的保护,防止违法犯罪分子乘机盗窃、抢劫贵重物品与财产,防止破坏、损毁、冲击重要基础设施与目标,防止灾难性的事故或事件蔓延波及。如果有必要时可以将贵重物品转移。

(八)适时介入调查

除非是明显的自然灾害,或原因非常明确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否则在应急之后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事后调查,如人为事故灾难、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的社会骚乱与动乱,以对有关的责任者作出处理。现场应急与事后调查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工作阶段,但在时间上并无明确的界限。为了及时获得证据、为了及时控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介入调查危机事件的原因与性质。

三、 消防部队

我国的公安消防部队在公共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担负着最重要、最危险也是最多的任务。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安消防部队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公共安全危机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的形势下,我国消防部队参与应急处置的范围已不是单纯的扑救火灾,非火警的应急救援处置出动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所发生的公共安全危机的数量在增加,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消防部队是一支战斗力最强、组织化程度最高、技术装备最好的应急组织。一般情况下,消防部队的主要职责是:抢救陷入火灾和由于公共安全危机导致建筑物倒塌的废墟中的受害者,扑灭现场的火灾,防止危机事件的进一步蔓延扩大,处理扩散的化学危险品或其他污染源,保证危机事件现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原则规定,除火灾之外,消防部队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各种化学危险物品的泄漏事故;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抢险;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其他社会救援活动。根据2002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工作的通知》精神,消防部队会更多地承担公共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节 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是非政府组织的一种。非政府组织有时指除政府组织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其相近的名称有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等。这就是说,在实际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把营利组织包括在内,而且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其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会发展的组织定义非政府组织;有的认为非政府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有的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以促进发展为目的的营利组织。无论如何定义,起基本的取舍标准是不带有政治色彩,并且具有公益性。在公共安全危机应急组织的非政府组织中,主要是指各种志愿者组织。

一、志愿者组织参与应急管理的实践

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是社会自治的程度日益提高,体现社会自治的标志之一是市民社会与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志愿者作为其中的一种典型的组织形式,在公共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西方国家,组织与发动各种类型的志愿者参与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成为发动群众与人力资源组织方面的一大特色,在官方的有关文件中也把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志愿者的主动参与,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资源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减少损失、弘扬人道主义精神,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志愿者参与公共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从国外已有的实践来看,志愿者组织(Volunteer Sector)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组织,一部分是个人。按照在应急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专业特长,又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类似于红十字会、救护车队的组织;(2)能够提供专家技术的组织,如海上或高山救援组织;(3)能够对受害者本人以及家属提供感情、心理、精神方面的安慰、援助的组织,如英国的妇女皇家志愿服务组织;(4)有特殊技术的个人。

在对志愿者的管理方面,各个国家均有相应的措施。以英国为例,其管理措施包括:(1)对每一个地区可用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进行注册登记;(2)对志愿者提供合法服务的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相应的证明;(3)地方政府或应急处置机构与志愿者之间相互达成协议,一旦发生公共安全危机,志愿者要按照

已达成的协议作出相应的行动;(4)按照志愿者的服务范围,确定相应的法定部门与机构与志愿者在平时保持正常的联系与接触,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以保证他们的应急救援能力。

日本是一个各种公共安全危机频发的国家,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公众有过多地依赖政府对公共安全危机作出应急反应的心理习惯,实践中政府也没有把志愿者作为一种重要的力量纳入灾难应急的体制当中。1995年1月发生阪神大地震之后,从全国各地赶来参与应急救援的志愿者非常之多。然而,事先没有预料到会有如此多的志愿者参与,对于如何有效地发挥志愿人员的作用缺乏经验,也没有接待志愿者的计划与政策窗口,因而造成了预想不到的混乱,反而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的进行。吸取教训之后,日本政府对志愿者的作用有了重新认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创造了条件。这些措施包括:确认志愿者的重要性。在相关的法律当中增加了保证与接受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的内容;对在参与各种危机应急过程中而伤亡的志愿者,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由总理大臣进行奖励;在《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中,为志愿者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创造了条件。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团体,为了更好地为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也分别采取了相应措施。 二、

志愿者参与公共安全危机应急管理的意义

(一) 提供特殊的专业与技术支持

从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资源来说,志愿者最大的作用在于提供特殊的专业与技术支援。因为公共安全危机发生的事件、地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有很大的随机性,特别是发生在比较偏远地区的公共安全危机,地方政府与专业应急管理组织的技术、人力等资源非常有限,如果仅依靠政府与专门组织的应急资源,有时会贻误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与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志愿者在某些情况下却能够弥补这种不足。“这些人或者是与政府有某种协议,或者是对灾难性的事件表示关注或有兴趣,如工程师、建筑师、飞行员、保险工作人员、消防官员与队员、风险管理人员、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各种管理人员与专家。”“一些难以名传的、看似乱七八糟的志愿者,有时也可能组织成为一个比较规范的应急组织体系。”①

(二)

提供辅助性的工作服务,弥补人力资源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