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工作票管理制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f57116fa0116c175e0e486a

SDICJCRD-210-2010

6) 汽轮机油系统周围5米内;

7) 变压器等注油设备,油浸变压器内部; 8) 蓄电池室;

9)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 10) 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1) 其他公司明确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5.5.5.3 在二级动火区内动火,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包括: 1)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2)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3) 煤场、输煤皮带、原煤斗; 4) 制粉系统设备、煤粉管道;

5)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 6) 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 7) 柴油发电机房内燃油系统以外的部分;

8) 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 9) 其他公司明确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5.5.5.4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要求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的单位提出,设备技术部(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工程部)经理或经理助理签发,外包队伍和安装单位的项目经理签发。公司消防负责人、公司安监负责人(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工程部相对应人员)审核,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分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或公司授权的人员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的单位提出,设备技术部(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工程部)相关专业专工或点检工程师签发,外包队伍和安装单位的专业负责人签发。公司消防专工和安监专工 (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工程部相对应人员) 审核,设备技术部(工程移交生产前为工程部)经理或经理助理批准。

3)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一式三份填写,笔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动火工作终结后分别交动火部门和运行部门存档,一级动火票动火部门应交公司安监人员一份存档。

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应备注随其他工作票。

5) 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表明动火设备所处的位置(包括设备所处楼层标高,动火点与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距离)。并画出设备系统简图或附上照片,在图上标明动火地点。

6) “动火执行人”填动火作业人员的姓名。 7)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内容:

a 动火系统与运行设备交错时,要求值班人员采取变换运行方式、设备状态,或需值班人员进行监护; b 化验人员必须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浓度是否合格,并将测试结果填写在动火工作票上并签名。 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内容:

a 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关于设备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填写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对应规格的灭火器材;

b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采取防火措施; c 动火后对现场的清理;

d 措施执行后由动火负责人在对应的“执行人(签名)”栏内的方框中打“√”,并签名; 9) “补充安全措施”的填写:“补充安全措施”由动火许可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和具体要求、内容。

SDICJCRD-210-2010

10) “备注”栏的填写:“备注”栏填写动火工作被迫停止的时间和原因,由动火负责人或动火许可人填写。

5.5.5.5 动火工作的许可: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首次动火时,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必须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保安全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5.5.5.6 动火工作的监护:

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穿戴防护用品。

2) 一级动火工作期间,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进行监护,消防监护人必须为公司消防队成员,不允许其他人代替。

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应有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5) 一、二级动火工作间断后,再次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确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6)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化验人员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5.5.7 动火作业管理:

1) 动火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a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并移至安全场所动火作业; b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c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a 油车停靠的区域; b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f 运行中的锅炉燃油制粉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控制)油系统。 3) 动火工作的其他规定:

a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b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5.6 一级动火工作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0小时。 5.5.7 事故抢修单

5.5.7.1 填用事故抢修单的工作: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经当班值长同意,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明确工作负责人,交代安健环风险预控事项后,方可开工。当班值长及主值应分别做好记录。若事故抢修、临时检修工作超过4小时,仍需补办工作票。

5.5.7.2 工作期间,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抢修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安全注意事项由抢修工作负责人根据抢修任务布置人的布置填写。

5.5.7.3 抢修结束后,现场设备状况及保留安全措施必须记录清楚。 5.5.8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5.5.8.1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以下电气工作:

SDICJCRD-210-2010

1) 需拆开或恢复二次接线的工作;

2) 需对二次回路进行短接或接线改动的工作(无论临时的还是长久的); 3) 由于配合其他工作需对二次回路做临时措施的; 4) 其他重要的二次回路及直流系统现场工作; 5) 按所在地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规定执行的工作。 5.5.8.2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执行

1)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组织工作班成员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和制定预控措施,然后填写安全措施内容,交签发人签发;

2)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措施内容”与“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是否相符和正确完备,同时要严格审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的安全技术是否符合本次工作要求;

3) 工作负责人在办理以上工作内容、范围内的工作票时必须向运行人员出具《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运行许可人员有权拒绝没有办理《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票;

4) 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工作班成员学习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内容,掌握并签字声明,然后和运行许可人员一同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图纸是否齐全、工器具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任一项不具备条件不得开工;

5) 现场工作至少应由两人参加,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安全监护,一般不直接进行作业; 6) 现场工作人员应作好防止误碰的措施,如正确穿戴工作服、安全帽,所用工具外露导电过长部分包扎绝缘带等;

7)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中的监护人原则上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如果此项作业有多个作业点时,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临时指派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班成员担任;

8) 工作开工后,应根据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内容逐项进行,在进行打开或恢复二次接线、压板、联锁开关,二次回路短接或改动等工作的每一步骤时,由监护人向执行人发出操作指令,执行人应复诵并经监护人复核确认,在得到监护人“正确,执行”的命令后方可操作。执行完毕后,由监护人在“已执行” 栏内打“√”;

9) 工作完毕后需恢复安全措施时,仍按上述发令、复诵、下令、执行程序执行,每恢复一项由监护人在“已恢复栏”内打“√”。 5.5.8.3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管理

1) 使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目的是保证在继电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上工作的安全,防止发生电气二次系统误动(误碰)、误整定、误接(拆)线事故;

2)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不得代替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在填写工作票的同时,必须根据以上工作内容、范围要求填写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3)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负责人、签发人由企业内部具备资格且报经企业批准的人员担任; 4)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管理等同于工作票,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同工作票相同的监督职能。 6

检查与考评 6.1 工作票的监督

6.1.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原则。

6.1.2 发电运行部、设备技术部、外包单位、安装单位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6.1.3 公司领导对工作票的正确实施负管理责任,并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6.1.4 发电运行部、设备技术部、外包单位、安装单位要对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经常进行动态检查,对工作票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错误行为。

6.1.5 发电运行部、设备技术部、外包单位、安装单位对已经执行工作票按月统计分析和考核,并将结果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复查,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意见和改进措施。 6.1.6 公司领导要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工作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作到持续改进。 6.2 关于不合格工作票的规定

SDICJCRD-210-20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票视为“不合格票”: 6.2.1 工作票无编号。

6.2.2 工作内容和地点或工作地段、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遗漏,设备名称无双重称号。 6.2.3 字迹不清,关键字涂改。

6.2.4 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

6.2.4.1 未在票中注明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或实际装设的安全围栏把不应包括的设备(例如未停电设备)包括进去;

6.2.4.2 只写“注意安全距离”而未按工作地点带电体电压等级注明应保持的确切安全距离; 6.2.4.3 切换保护回路,应由值班人员投退的压板、拉合的电源自动开关、刀闸和熔丝未写明或写错; 6.2.4.4 工作场所应注明的保留带电部分及补充安全措施未注明者;

6.2.4.5 高压配电装置场地临时电源线的敷设未作固定或未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 6.2.4.6 未注明工作场所应注意的高温、高压汽水管道等; 6.2.4.7 施工开挖工作,未注明防误挖地下电缆、电线措施; 6.2.4.8 应悬挂的标示牌漏挂或错挂;

6.2.4.9 应设置安全围栏而实际工作地点没有装设; 6.2.4.10 在规定加锁处漏加锁;

6.2.4.11 未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安全隔离措施;

6.2.4.12 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 6.2.5 未按本制度填写作业组成员及总人数。 6.2.6 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完,检修人员已开始工作。 6.2.7 许可工作时间漏填。

6.2.8 非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办理工作票许可、结束、终结手续。 6.2.9 工作票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6.2.10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获授权或授权已过期。

6.2.11 专职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工作负责人在设备部分停电、安全措施不可靠、人员不集中一个地点、有可能触电或坠落的情况下参加工作。

6.2.12 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未指定胜任人员临时负责工作,离开前未将工作现场向临时负责人交待清楚且未告诉工作班人员。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未经工作票许可人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并做好交接。

6.2.13 工作票丢失或未持工作票、检修工作风险分析预控卡工作。

6.2.14 未按执行工作间断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随意在检修结束前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合闸送电、试启动。

6.2.15 一个工作负责人手中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的有效工作票。 6.2.16 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未盖“已终结”印章。

6.2.17 工作许可和终结时间漏填,工作负责人变动时间、工作延期时间漏填。 6.2.18 随意变动现场安全隔离措施。

6.2.19 动火工作票未按规定要求附上“动火工作示意图”。 6.2.20 签名不全或以私章代签名。

6.2.21 工作终结的电气工作票及上交归档的电气工作票“接地线共___组已拆除”一栏无填写。 6.2.22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中接地线无编号。 6.2.23 其他不符合《安规》规定者和本标准。 6.3 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内容

6.3.1 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6.3.2 工作负责人是否随身携带工作票,是否附有《检修工作综合风险分析单》(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其中危险点分析是否准确,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