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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0 16:53:5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29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7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科研成果和试验工作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试验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混凝土结构试验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北京安外小黄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混凝土结构试验的质量,正确评价混凝土结构的基本性能,统一混凝土结构的试验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荷载试验。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研究性试验,以及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 第1.0.3条 在执行本标准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试验结构构件的制作及材料基本力学性能

第2.0.1条 试验结构构件的材料、截面几何尺寸和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制作研究性试验结构构件时,应保证量测仪表用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正确位置和减少截面的削弱,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中损坏预埋传感元件。在构件承受较大集中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钢筋网片或钢板等局部加强。

第2.0.2条 试验结构构件的钢筋应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等力学性能试验。钢筋试件的拉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要求。当需要确定构件的钢筋应力时,应测定钢筋的弹性模量,并绘制应力—应变曲线。

第2.0.3条 对研究性试验,在制作试验结构构件时应采用同批拌合物制作混凝土立方体试件,并与试验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

当需要测定混凝土的应力、弹性模量或轴心抗压强度时,应制作棱柱体试件,并宜绘制混凝土的应力—应变曲线。

当进行抗裂性试验研究时,应同时制作用来测定抗拉强度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

立方体试件和棱柱体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2.0.4条 当采用新品种的钢筋或水泥制作试验结构构件时,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0.5条 对成批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抽样检验,其试验构件的钢筋和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指标,试验前应由送检单位提供。

第2.0.6条 当需要进一步确定试验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强度时,可在构件试验完成后,从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截取试件进行材料力学性能试验。

第三章 量测仪表、加载设备及试验装置

第一节 量测仪表

第3.1.1条 混凝土结构试验用的量测仪表,应符合本节精度等级的规定,并应有主管计量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

第3.1.2条 各种位移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直尺、千分表、百分表和大量程百分表的误差允许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钢直尺、百分表、千分表、大量程百分表误差允许值 表 3.1.2

注:①表中n系指数,千分表n=-1,百分表n=0,大量程百分表n=1,钢直尺n=2; ②表中所列百分表的误差允许值是百分表的准确度等级为1级时的误差允许值。 二、水准仪和经纬仪的精度分别不应低于3级精度(DS3)和2级精度(DS2);

三、位移传感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位移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所测总位移的1.0%,示值误差应为±1.0%F?S?;

四、倾角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5″;电子倾角计的示值误差应为±1.0%F?S? 注:F?S?表示量测仪表的满量程。

第3.1.3条 各种应变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由符合本标准第3.1.2条规定的千分表、百分表和位移传感器等构成的应变量测装置,其标距误差应为±1.0%,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总应变的1.0%;

二、双杠杆应变计的示值误差和标距误差均应为±1.0%,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总应变的2.0%; 三、静态电阻应变仪的精度不应低于B级,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10× 动态电阻应变仪的精度不应低于B级,基准量程不宜小于200×或0.1mV/

,载波频率不宜低于10倍被测应变的频率;

,输出灵敏度不宜低于0.1mA/

电阻应变计的精度不应低于C级;对于疲劳试验精度不应低于B级。 第3.1.4条 观测裂缝宽度的仪表,其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0.05mm。

第3.1.5条 各种力值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弹簧式拉力、压力测力计的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2.0%F?S?,示值误差应为±1.5%;

二、负荷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C级,对于长期试验,精度不应低于B级,负荷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力值总量的1.0%,示值误差应为±1.0%F?S?。 第3.1.6条 各种记录仪表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X-Y函数记录仪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二、光线示波器应符合现行标准《光线示波器》的规定; 三、笔式记录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四、磁带记录器的信噪比不应小于35dB,带速误差应为±0.7%,线性误差不应大于0.5%。

第二节 加载设备

第3.2.1条 混凝土结构试验用的各种试验机应满足本标准第3.2.7条规定的精度等级要求,并应有主管计量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经修理的试验机应重新检验,领取新的合格证书。当使用其它加载设备对试验结构构件施加荷载时,加载量误差应为±3.0%,对于现场试验的误差应为±5.0%。

第3.2.2条 采用各种重物产生的重力作试验荷载时,称量重物的衡器示值误差应为±1.0%,重物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对于吸水性重物,使用过程中应有防止这些重物含水量变化的措施,并应在试验结束后立即抽样复查加载量的准确性;

二、铁块、混凝土块等块状重物应逐块或逐级分堆称量,最大块重应满足加载分级的需要,并不宜大于25kg;

三、红砖等小型块状材料,宜逐级分堆称量;对于块体大小均匀,含水量一致又经抽样核实块重确系均匀的小型块材,可按平均块重计算加载量;

四、散粒状材料应装袋或装入放在试验构件表面上的无底箱中,并逐级称量。

第3.2.3条 采用静水压力作均布试验荷载时,水中不应含有泥砂等杂物,可采用水柱高度或精度不低于1.0级水表计算加载量。

第3.2.4条 采用气压作均布试验荷载时,充气胶囊不宜伸出试验结构构件的外边缘。确定加载量时,应考虑充气囊与结构表面接触的实际作用面积,按气囊中的气压值计算确定。

第3.2.5条 采用千斤顶加载,宜按本标准第3.1.5条规定的力值量测仪表直接测定它的加载量。 当条件受到限制而需用油压表测定油压千斤顶的加载量时,油压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并应对配套的千斤顶进行标定,绘出标定曲线,曲线的重复性误差应为±5%。

当采用相互并联的数个同规格液压加载器施加静荷载时,可只在一个加载器上测定作用力,并计算总的加载量。此时,各加载器的实测摩阻系数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为±2.0%,各加载器间的高差不应大于5m。 第3.2.6条 采用卷扬机、倒链等机具加载时,应采用串联在绳索中的力值量测仪表直接测定加载量,当绳索需通过导向轮或滑轮组对结构加载时,力值量测仪表宜串联在靠近试验结构一端的绳索中。 第3.2.7条 加载用的各种试验机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万能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的精度不应低于2级; 二、结构疲劳试验机静态测力误差应为±2%。

三、电液伺服结构试验系统的荷载、位移量测误差应为±1.5%F?S?。

第三节 试验装置

第3.3.1条 试验装置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结构构件的跨度、支承方式、支撑等条件和受力状态应符合设计计算简图,且在整个试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