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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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五)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注意问题

(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五、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二)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三)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享有者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 (2)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不算(见段波讲义) 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三)越权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据对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过经营范围合同——原则有效,但是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的规定则无效

第七章:代理

一、概念分类

(一)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划分的标准并不是代理人人数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权的人数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未经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者其他数个代理人的追认,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直接代理特征 1.三方结构:

内部有授权(独立于基础关系) 外部代理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

2.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且显名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依据第三方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分为:显名、隐名) 1.显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 2.隐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是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且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

(四)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区别:P95/P96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 1.产生:法律规定

2.消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

1.产生:基于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2.消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