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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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科室需要使用计算站机房进行培训等相关业务时,须经计算站同意后按《内部电脑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使用。

第二章:机房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机房所必须的温度和湿度。

第二条 计算机房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消防器材。

第三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四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七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或物品。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十条 保持室内清洁,不允许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扔杂物。

第三章: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实行统分结合,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条 设备购置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列明品牌、型号、维修等服务事项。

第三条 设备的购置实行计划审报制度,计算站每年应根据本局业务发展需要编制计算机购置年度计划,并上报局领导。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做到制度落实、职责明确。各本局对所有计算机设备都应建立实物登记簿,落实专人管理。

第五条 加强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管理。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试设备,严禁带电插拨电缆线。应定期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扫。长期不使用设备应定期开机检测。

第六条 非常情况下对设备应有紧急处理措施。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及时诊断处理。

第七条 加强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各科室应落实专人负责设备检查维护,并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作记录。

第八条 计算站对全局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计算站对全局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科室、站、中心都要设立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科室要建立设备管理及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条 各项专业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条 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盘、光盘备份。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报送计算站存放。

第五条 存放统计专业资料信息的磁盘、光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盘、光盘,应在一年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七条 对有关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为保密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

令。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保密资料。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第八条 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节计算机参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第九条 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由计算站负责安装。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 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禁止在网络上聊天及玩游戏。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禁止外来人员操纵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及时向计算站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五条 局域网的安全管理。计算站负责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 不得利用局域网络从事危害我局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